工業產品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2023年4月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6號公布 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督促工業產品銷售單位(以下簡稱銷售單位)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強化銷售單位主要負責人產品質量安全責任,規范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智能發現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并有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的產品銷售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依法落實產品質量安全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智能發現 第三條 銷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依法配備與單位規模、產品類別、風險等級相適應的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明確銷售單位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銷售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銷售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智能發現 第四條 銷售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依法開展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產品質量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