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2023年4月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4號公布 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包括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使用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強化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特種設備使用安全責任,規范安全管理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智能發現 第二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總監、安全員,依法落實特種設備使用安全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使用安全責任的落實及其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智能發現 第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使用安全責任制,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智能發現第二章 鍋爐
第四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依法配備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明確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的崗位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