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2023年4月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3號公布 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包括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以下簡稱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強化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特種設備質量安全責任,規范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智能發現 第二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依法落實特種設備質量安全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智能發現 第三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制,依法配備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保證特種設備生產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
智能發現第二章 鍋爐
第四條 鍋爐生產單位應當依法配備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明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崗位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