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5件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制售偽劣農資犯罪典型案例
【法寶引證碼】CLI.3.5164546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5件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制售偽劣農資犯罪典型案例
(2023年4月20日)
目 錄
1.王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種子案
2.謝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非法經營案
3.龔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4.張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化肥,假冒注冊商標案
5.柴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案例一
王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種子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偽劣種子 種業安全 支持起訴 檢察建議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種子經營資質的情況下,將自己種植收獲的“希森6號”馬鈴薯商品薯裝袋后冒充“希森6號”馬鈴薯種薯向陜西省靖邊縣張某某等農戶銷售,銷售金額共計8.3萬余元。張某某等農戶共種植129余畝土地。種植后少部分種子沒有發芽,部分種子生長過程中出現植株發黃、根部發黑腐爛和地下薯塊腐爛現象。經陜西省榆林市農業技術服務中心鑒定:田塊馬鈴薯品種為“希森6號”,感染黑脛病主要原因是種薯帶菌。經靖邊縣農業農村局測產鑒定,張某某等農戶種植的馬鈴薯,平均畝產1225.9千克。經靖邊縣物價服務中心進行價格認定,涉案種子造成每畝損失價格為3600余元,共計造成張某某等農戶損失47萬余元。
2022年5月26日,陜西省靖邊縣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對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訴。2022年8月30日,靖邊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六萬元。判決宣告后,被告人王某某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審查逮捕階段。檢察人員逐戶走訪各受害農戶并聽取意見,綜合考慮全案事實證據,依法及時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同時,充分發揮檢察機關以案釋法優勢,利用本案案發正值春耕備耕、農民集中選購種子的時間節點,及時在檢察新媒體上發布《春耕在即,檢察官提醒您:科學選種、謹慎購種》的宣傳報道,結合本案介紹種子選購、儲存的注意事項和發現購買到偽劣種子的維權方法。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在確保辦案質量的同時,積極參與訴源治理。一是準確認定案件性質。檢察機關堅持實質認定標準,全面審查專家組田間調查和現場勘驗意見,結合各被害人陳述和王某某供述等證據,認定王某某系以商品薯冒充種薯銷售,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應認定為“假種子”,且涉案假種子與受害農戶損失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二是依法保護知識產權。檢察機關在審查中發現,王某某銷售偽劣種子的行為侵犯了“希森6號”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此,檢察機關主動與權利人取得聯系,依法告知其權利義務,認真聽取意見并為權利人提供法律咨詢。三是民事支持起訴。檢察機關告知農戶可以通過民事訴訟途徑維護合法權益。受害農戶提起民事訴訟后,檢察機關依法支持起訴,為農戶提供法律咨詢,向法院移送證明造成損失數額的相關證據,依法維護農戶合法權益。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王某某向受害農戶賠付部分款項。四是制發檢察建議。針對案件反映出的當地種業生產、銷售行政監管中存在的制度漏洞和執法薄弱環節,向相關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助推行政監管機制更為完善。
法庭審理階段。庭審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對受害農戶因偽劣種子所遭受損失數額的認定提出異議。公訴人答辯指出,田間鑒定專家組經田間調查和現場勘驗作出的鑒定報告顯示受害